2025-2027年度台州市路桥区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服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框架协议文本

征集人(甲方):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

供应商(乙方):

根据2025-2027年度台州市路桥区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公告”(项目编号:LQCG-2024-KJ001号)要求、审核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协议有效期至202712月31日,乙方应根据本项目征集公告的要求和申请资料的承诺,及时向采购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不得提出本协议书内容之外的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附加条件。

第二条 委托代理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预算单位公务卡业务。

二)乙方向甲方和预算单位反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和公务卡支付信息,并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乙方应按照《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台州市路桥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台州市路桥区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行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甲方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向乙方发出直接支付电子凭证指令。

(三)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直接支付电子凭证指令,经核对无误后,应及时、安全、准确地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四)乙方在营业时间内均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乙方在营业日财政日切指令发出之前收到的支付指令,须在当日将资金汇出;在营业日财政日切发出之后收到的支付指令,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00前将资金汇出。

(五)对于特别紧急事项支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处理程序,进行即时支付。

(六)乙方依据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按部门分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划款申请,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七)对于退回的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乙方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下一个营业日10:00前)将资金分别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

第四条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一)甲方为预算单位在乙方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录入授权支付申请并复核,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签名,通过凭证库发送至乙方。

(三)乙方根据审核无误的预算单位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安全、准确地将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四)乙方在营业时间内均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预算单位采用转账支付方式结算的,乙方在营业日财政日切指令发出之前收到的支付指令,须在当日内办妥资金支付手续;在营业日财政日切指令发出之后收到的支付指令,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00前办妥资金支付手续。

)对于预算单位特别紧急事项支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处理程序,进行即时支付。

)乙方依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按部门分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填制划款申请,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七)乙方收到退回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时,应及时通知并发送零余额到账通知书给预算单位,依据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五条 代理预算单位公务卡业务

(一)乙方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有关公务卡管理的制度规定,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确保公务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乙方要加强对公务卡发放、管理有关的内控制度建设;按要求完成相关系统改造,以适应公务卡的应用;及时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供公务卡开立、变更、撤销以及支付结算等信息;为公务卡的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提供及时、准确、规范和便捷的服务,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对账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免费)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重要信息。

(三)为公务卡持卡人做好保密工作,及时解决技术故障和用户投诉。

(四)预算单位需通过单位公务卡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乙方可以与预算单位签订授权协议,乙方在接到社保、公积金、电、水等单位的收费通知后,从预算单位公务卡账户划拨资金。

第六条 清算业务

(一)乙方应当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规定的清算时限内,根据实际支付情况,按日申请清算。在清算受理时间后发生的支付业务,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未能按时清算的,应当在排除差错后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清算。

(二)乙方应当建立内部监测统计制度,重点监测支付回单日期超过2个工作日尚未清算的支付数据。

(三)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每日向甲方报送上个工作日其代理业务的逾期清算情况表,如无逾期,则零申报。

(四)乙方不得逾期申请清算,对存在逾期清算情况且未采取措施的,甲方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终止委托代理协议,限制乙方参与辖区内的财政专户开立、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等工作。

信息反馈与查询业务

(一)乙方应在办理资金支付的当日,向甲方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向预算单位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和财政授权支付回单。

(二)乙方须按规定向甲方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支出日、月报由乙方分资金性质、按部门分预算单位、预算科目编制,分别于当日17:00之前和月度终了2日内向甲方报送;同时乙方于月度终了2日内向预算单位报送该单位支出月报表。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电子化实时查询服务,供甲方查询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

(四)乙方按月与甲方、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行、预算单位对账。

(五)未经甲方和预算单位授权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有关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信息。

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财政零余额账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

(二)及时通知乙方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三)保证国库单一账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备有足够的库存余额,确保乙方已办理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及时清算。因库款不足导致逾期清算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后续支付业务。

(四)有权对乙方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对乙方代理业务的考核评估工作。

(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支付清单及相关文件。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根据甲方通知及时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单位其他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事宜,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甲方和预算单位。

(二)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支付指令、本协议的约定以及相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及时、安全、准确地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和公务卡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三)具有先进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在受理当日填制付款凭证并提出票据交换。

(四)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有财政国库支付业务所需的备付金,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资金垫付。

(五)具有可靠的技术保障能力,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改革要求开发相应的银行端系统和配备硬件设备,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现联网运行。及时、全面、准确地接收、处理、反映所代理的财政支付业务信息。

(六)及时向甲方报告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情况和预算单位相关账户收支情况,向甲方提供电子化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

(七)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内控制度完善,操作管理规范,并确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对本行系统内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甲方和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

(八)妥善保管甲方和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及相关会计凭证,对甲方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信息、凭证等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提供有关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信息和资料。

其他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垫付资金利息

(二)乙方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代理支付业务手续费。

(三)甲方不负责乙方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甲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乙方过错导致财政资金错划、漏划、误划,或故意不执行、迟延执行甲方委托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三)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一方迟延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履约监督

(一)本框架协议由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管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等,相关检查及处理情况将在框架协议模块中公布。

(二)在协议履约过程中发现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集人依据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集文件及框架协议等相关规定约定,可视情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入围供应商接受框架协议合同资格。

1.未按框架协议入围结果签订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2.合同授予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三)在协议履约过程中发现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集人依据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集文件及框架协议等相关规定约定,可视情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框架协议入围资格。

1.未及时更新维护服务内容,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2.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征集人发现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上述1、2、3情形之一的,由征集人移送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五)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同一框架协议。

第十 协议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12月31日止。

(二)本协议有效期满,甲方依据对乙方代理行为的考评结果确定是否续约,续约的期限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乙方如不再续约,需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现乙方在项目征集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

(四)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改革政策和模式变化,出现协议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情况,甲乙双方应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五)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书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项目征集文件(项目编号:LQCG-2024-KJ001)、申请资料及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委托代理事项负责结清,有关承担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仍然继续有效。

第十采购人和乙方发生争议的解决

采购人和乙方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按《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份、乙方一份,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分行一份

甲方(盖章):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协议书以最终签订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