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甲方(征集人):
乙方(入围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2023-2024年度兰溪市机关(事业)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项目编号LX202303-C23120301)的征集的结果,签署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期内,乙方、采购人双方签署《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协议”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载明甲方与乙方协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其他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甲方”系指兰溪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甲方不作为协议一方具体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实际履行中由采购人与乙方另行签订具体合同(结算单)。
3.“乙方”系指为兰溪市机关(事业)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的单位。
4.“采购人”系兰溪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级预算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同时包含采购人。
5.“征集文件”是指“2023-2024年度兰溪市机关(事业)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框架协议”征集文件。
二、适用范围及时间
1、适用范围:2023-2024年度兰溪市机关(事业)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
2、框架协议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03月31日。
三、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兰溪市范围内。
四、服务内容和要求
1、编制响应报价按下列要求进行:维修工时单价以《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单价》为基础给出优惠,维修工时费按工时费价目表基础上给出相应的优惠折扣,材料服务费以材料实际购进价(4S维修企业以进货发票或厂方材料出厂价为基准,综合维修企业以金华汽配市场当月行情的价格为基准)为基准报出定点维修所能给予采购人的收取比率(其收取最高比率不得超出《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单价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第26条的标准)。
2、各单位入围后,采购人不保证维修车辆数量。由各送修方择优选择,以维修单为准。费用根据维修单与送修方结算
服务要求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不超过有关部门额定的工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2、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应能为送修方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响应供应商应能在3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市域内免费施救(包括起步费、拖车费)。
4、维修厂应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5、应对送修方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6、建立汽车配件进货台帐制度。
7、针对车辆同一故障反复维修的,只允许收取在排除故障那次产生的维修费用
8、为送修方定期保养的车辆办理优惠索赔,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送修方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五、最高限制
按《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单价》为基础给出优惠。
六、入围产品及协议价格
承诺在《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单价》基础为让利。
七、知识产权
乙方或供货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八、产权担保
乙方或供货商保证所交付的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或供货商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九、转包或分包
不允许转包和分包。如乙方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采购单位和乙方根据“政采云”平台签订的合同进行费用结算。未通过“政采云”平台签订的合同属于未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将拒绝进行费用结算。
十一、投诉制度、监管处罚
1.服务期限内,采购单位有权就以下情形向甲方投诉乙方:
(1)在费用结算上弄虚作假的;
(2)超过协议承诺的价格和费用标准收取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或变相推诿的;
(4)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低于成本价的恶性价格竞争、诽谤竞争对手、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引导采购单位出现廉政问题等;
(5)影响党政机关形象的;
(6)未经采购单位同意擅自分包的;
(7)转包或变相转包的:
(8)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额服务人员的;
(9)拒绝通过“政采云”平台接单的;
(10)出现安全问题,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信息泄密的;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安全及特殊服务要求
乙方在提供服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要求,保障财产安全、人员安全、信息保密安全。
十三、履约延误
1.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兰溪市机关服务中心、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要求,协议维修企业应配合提供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技术资料、相应证明等材料。
2.在协议期间,如发现协议维修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兰溪市机关服务中心也将根据协议的要求报兰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违法违规的供应商,予以“曝光”、暂停或取消供应商资格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并根据相关规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采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集采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6)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拒不改正的。
对有下列情况的协议维修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具体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1)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协议,或拒绝按照网上谈判的成交价格及承诺的优惠条款执行的;
(2)非法转包或将项目分包的;
(3)在服务过程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4)服务(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承诺的标准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或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提供服务;
(6)被采购人选择或随机抽取进入报价环节的供应商,出现未报价情况超过三次且无正当理由的;
(7)超过合同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8)被投诉质疑,经证实情况严重的;
(9)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10)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四、 督查考核及验收
采购人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协议采购供应商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协议采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扣减10-30分诚信分,情节严重的暂停1至3个月协议供应商资格,直至取消协议入围供应商资格并依据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1)未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
(3)维修费用超过谈判时承诺比例的;直接议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5)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或者当高于市场价格时,未及时更新的;
(6)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7)向项目有关经办人员提供回扣的;
(8)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未达到二类小型车维修技术资质要求或二类汽车综合维修资质的企业。
十五、违约处理
(一)在协议履约过程中发现乙方或代理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依据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集文件及框架协议等相关规定约定,可视情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乙方接受框架协议合同资格、取消代理商接受框架协议合同资格。
1.未按框架协议入围结果签订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2.合同授予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二)在协议履约过程中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依据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集文件及框架协议等相关规定约定,可视情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框架协议入围资格。
1.未及时更新维护产品及代理商,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2.委托的代理商中有3家及以上因违规违约被取消委托协议的;
3.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入围供应商及委托代理商超过2周无法保证框架协议全部适用范围或地域范围内供货的;
7.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有上述1、2、3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本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本框架协议的,由甲方移送财政局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协议期有效内,如产品及价格发生变更、产品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当通过系统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
1.申请产品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产品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配置参数、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产品。
2.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
十七、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
本次框架协议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采取直接选定法。
直接选定法是指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并授予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接受合同授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十八、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1.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2.采购人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征集人,由征集人按照单笔公告要求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和采购合同一并存档备查。
十九、入围供应商补充规则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如出现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征集人将启动补充征集工作。
1.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
2. 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3. 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二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二十一、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十二、协议生效及其它
1.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解除协议应向财政部门备案。
3.如有最新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4.征集文件、响应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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