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中心-项目编号]
送修单位(甲方): [通用定点合同-采购人机构]
服务单位(乙方): [通用定点合同-供应商]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2025-2026年嘉兴市(含三县四区)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盐政采(2025)K001号】 项目征集文件、响应文件、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框架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车辆维修和保养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
二、送修手续
1.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标准在结算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和维修材料费用。维修材料费用应按本协议规定优惠比例收取。
2.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
3.乙方必须在结算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
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则视为甲方不同意。
三、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在完成维修的时间内,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其中二级维护、总成大修和整车大修车辆竣工后,按照国家、行业规定标准进行竣工质量检测,如企业不具备竣工检测能力,其竣工检测由乙方委托有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竣工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在结算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或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甲方应立即在结算单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并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
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单和维修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甲方。
四、维修费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应严格按响应文件承诺合理收费 [合同中心-自定义输入] ,工时单价: [合同中心-自定义输入] 元/工时,工时费用=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加价率 [合同中心-自定义输入] %,材料服务费=进库价×加价率。乙方在修理费计价时,应将修理项目及材料费、工时费分列清楚,填入修理记录卡,并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2.税金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比例收取。
3.甲方应在 [合同中心-自定义输入] 日内与乙方结算一次或按甲方和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的时间结算。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
(1)正式的维修专用发票。
(2)进货证明材料。
(3)每次维修的结算单。
维修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甲方应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 [合同中心-自定义输入] 日内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4.对单车修理费用有疑问的,由专家组集中审核后予以支付。
五、质量标准
1.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执行国标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车辆维修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2.乙方在车辆维修出厂后,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发的故障或损坏,由乙方无偿返修,因质量因素引发事故的有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国家交通部、浙江省、嘉兴市、各县市区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在甲、乙方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由于甲方人为因素除外)。经济损失按事故大小按有关法定标准执行。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详见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
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规定应由乙方负责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协议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七、索赔
1.送修方有权根据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据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乙方对送修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送修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用协议中规定的货币将维修费用退还给送修方,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其标准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进行。
(2)根据维修材料的低劣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甲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退还部分维修费用,并用符合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
(3)用符合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协议规定,对修补和/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将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八、乙方交付延误
1.乙方应按照结算单中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终止协议。
3.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或与甲方办理车辆交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送修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维修项目、酌情延长维修时间或终止维修;同时保留按第九款第2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九、误期赔偿
除协议条款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支附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200元计收,直至交付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贰万元。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十、不可抗力
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送修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的协议。
十一、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基本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车辆维修服务业务。
十二、本合同的车辆维修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服务完成。
十三、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车辆维修工作完成后且付清价款,双方履行职责完成后自动失效。
十四、本合同正本 [合同中心-自定义输入] 份,甲方 [合同中心-自定义输入] 份,乙方 [合同中心-自定义输入] 份。
甲方(公章): [通用定点合同-采购人机构] 乙方(公章): [通用定点合同-供应商]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合同中心-自定义输入]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合同中心-自定义输入]
地址: [通用定点合同-甲方地址] 地址: [通用定点合同-乙方地址]
电话: [通用定点合同-采购人联系电话] 电话: [通用定点合同-供应商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通用定点合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名称]
账号: [通用定点合同-银行账号] 账号: [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合同中心-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中心-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