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维修服务)


合同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采购计划文号: [合同中心-采购计划列表]  

甲方采购单位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供应商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2023-2024年瑞安市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折扣率

折扣率(工时费、材料费)

%

注:1.折扣率是指响应产品的折扣率,“市场价×折扣率”为该响应方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价格、产品折扣率,确定采购的最终价格。

2.折扣率不得高于给予其他客户维修的折扣率,也不得高于日常对外公布的折扣率。

二、转包与分包

不允许转包和分包。如乙方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三、货款支付

1.付款方式                      

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3.甲方资金支付方式根据采购计划核定的方式执行。

4.其他:                       。


四、送修手续及相关事项

1.预算单位送修车辆时必须填写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车辆牌照号以及具体维修项目,需经送修单位审核签署意见方可送修。

2.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送修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

3.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标准在送修单上列明维修工时费以及零配件材料费的数量和单价。

4.乙方按送修单上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若出现与送修单不符的(增减维修项目)或超出送修范围的,须报送修单位确认。

5.送修单一式三份,需由送修单位、乙方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送修单位车管部门和财务部门、乙方各持一份。乙方应妥善保存送修单。

五、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由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材料价格组成。维修保养费计算方式:维修零配件材料价格=门市零配件材料标价×零配件材料价格折扣率,维修工时费=门市工时标价×维修工时折扣率。

品牌型号:                   折扣率:         %

维修/保养项目

折扣前工时费

(元)

折扣后工时费(元)

零配件名称

折扣前所需材料费(元)

折扣后所需材料费(元)

合计(元)











































    2.参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机动车维修标准和规范或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进行维修,维修工时费按乙方响应文件承诺的维修工时费执行。

3.零配件价格按乙方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执行,并按响应文件承诺的零配件折扣率进行结算。

4.以上费用均含税金。

六、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单位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

2.送修单位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单位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单位应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单位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3.乙方应将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退还送修单位,并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折扣事宜,以利于核查。

4.送修单位、乙方在进行竣工车辆交接时,乙方应将送修单、“结算单”各一联,大修、二级维护还需出具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送修单位。

5.如送修单位在接到乙方通知车辆维修竣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又不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修单位同意接受“结算单”中的内容。

七、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2.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乙方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送修单位可以拒绝付款或接车。

3.乙方将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交给送修单位时,必须将维修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和更换下的配件交给送修单位。

4.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送修单位、乙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5.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全新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特殊情况经送修方确认同意,乙方可使用副厂配件进行维修,但要明码标价)。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预算单位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预算单位送修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6.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预算单位送修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7.入围供应商要建立送修单位的公务车辆维修情况记录档案,预算单位每年进行检查,有弄虚作假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要求整改或不予审定结算。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以合同为准则,诚信守法、自觉履行合同规定、按合同所规定的条例办事。

2.乙方不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按每日该汽车维修费5%的违约金支付给预算单位。该费用可从预算单位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中扣减。

3.预算单位送修汽车在乙方维修期间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或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其他: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解除合同应按《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3.项目征集公告、响应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公章):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